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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7月31日,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人大监督长出“铁牙齿”提供了法治支撑。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授权制定的一部规范和保障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专门法规,明确了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介绍,《办法》不仅细化补充了监督法,增强了可操作性,还固化提升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突出了河南特色。

  “有些问题就是要一盯到底!”这是河南省连续开展养老服务联动监督的实践总结,也是不少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呼声。为此,《办法》增加了“常务委员会建立连续监督制度,对一些重点问题、难点工作可以连续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监督”的内容,以持续监督形成长效约束,进而提升监督质效,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在监督工作中,要想真正触及问题核心,掌握真实情况,离不开各环节的协同配合。《办法》将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监督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的成熟经验吸收到法规中,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统筹推进监督工作,让监督更加精准有力。

  开展监督,发现问题不算完,解决问题才过关。《办法》明确,“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坚持边监督、边反馈、边整改、边提高,可以提出建议、跟踪督办,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但不直接处理,应当即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这一制度设计,既坚守了人大监督的法定边界,又确保了问题整改的责任链条不断裂。

  同时,《办法》还增加了“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或者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内容,将监督的刚性以法规形式加以固化,增加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

  根据安排,《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相信有了专门法规的保驾护航,人大监督的“铁牙齿”定能更有力“咬合”,以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效,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硬支撑”。(记者 陈小平)

编辑: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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